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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预售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2017/8/28 10:31:17    浏览次数:4475    来源: 连云港市住房局 cjjt-fdc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预售监管机制意见的通知,从职责分工、监管机制等三个方面,对我市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预售监管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房屋征收安置房出现“一房两卖”甚至“一房多卖”等现象促进房屋征收工作有序实施。

·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安置房网签前期工作

市住房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积极沟通、加强协作,就征收安置房网签、资金监管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安置房源报备、网签技术支持、资金监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各项工作。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安置房的统计汇总、核实确认、报备等工作,并负责落实购房款缴存至监管账户的督办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备房屋征收安置房的监管、网签等工作,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负责征收安置房监管、网签等具体工作。

资金监管中心依据《房屋征收预订安置房源报备表》,对征收部门报备的安置房实施监管,及时对征收安置房源进行限售,防止一房多卖。征收安置房具备网签条件后,监管中心依据征收部门报送的安置房网签书面意见等材料,对征收安置房源给予网签技术支持。

·完善资金监管,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征收部门在开发企业购买用于征收安置的房屋,资金监管中心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对其预售资金实施监管,确保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征收安置房后,当购房预付款达到商品房首付款缴交比例后,征收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将网签确认意见报监管中心,并督促开发企业将首付款缴存至监管账户后及时网签,征收部门后期分批支付的购房款也须缴存至监管账户。区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的安置小区,原则上不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对毛地挂牌出让的土地,且被征收人选择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屋,若购房款与征收补偿费用相抵冲只补交差价的,可不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经征收部门出具房屋征收安置房确认意见后,监管中心给予网签技术支持;若购房款是全额缴纳的,应按照普通商品房性质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对于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实施的,经市住房局核实后,拆迁安置的房源及网签情况可不由辖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认。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安置房网签业务前,需对拆迁安置协议中确定的拆迁安置房源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监管机构依据开发企业提供的拆迁安置情况报告、拆迁安置协议、公示材料等办理监管、网签技术支持等业务。

在意见实施前已确定的房屋征收安置房的报备工作,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应手续。对历史遗留的其他拆迁安置房的监管、网签、预售资金监管等工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下一步市住房局将继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推进征收安置房网签工作顺利办结,通过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预售监管机制,提高预售资金监管覆盖范围,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避免产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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